惠州市离婚律师:一方犯罪服刑无人身自由必须起诉离婚(无法登记离婚)

惠州市离婚律师:中国的离婚,相较于其他的国家,还是比较容易的。特别是夫妻对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如离婚,财产及债务,小孩抚养及费用),则至民政局离婚。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双方 一致同意离婚,对财产及债务,小孩抚养及费用也一致意见,却因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如犯罪服刑),则必须借助法院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到服刑监狱开庭,作出离婚判决。

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23民初772号

原告:赖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住惠东县白花镇李洞村委古径村,现住惠东县,

被告:古某1,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原告赖某与被告古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被告古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古某2、儿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惠东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民结字第05000145号。女儿古某2于××××年××月××日出生,儿某于××××年××月××日出生。双方在认识和生下儿子后,感情尚可。被告不务正业养家。2014年4月3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无期徒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被告犯罪使家庭破裂,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决定离婚,特提起诉讼。

被告古某1辩称,对原告赖某民事起诉状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要求一人抚养一个。

原告赖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古某1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赖某与被告古某1于××××年××月××日在惠东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民结字第05000145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古某2(曾用名古悠然),于××××年××月××日生育儿某。被告古某1因制造毒品,于2013年5月22日被羁押。2014年4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古某1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公安机关扣缴的被告人古某1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另查,女儿古某2、儿某现跟随原告赖某居住在惠东平山黄排。

经询两个子女的意愿,女儿古某2、儿某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赖某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古某1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被告古某1被羁押之日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长达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赖某诉请离婚,被告古某1对此无异议,此项诉请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小孩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请、两个小孩的意愿、目前两个小孩跟随原告居住的现状,以及被告在监狱服刑的实际情况,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原告自愿承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予以照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赖某与被告古某1离婚;

二、原告赖某与被告古某1生育的女儿古某2、儿某,由原告赖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赖某自行承担,直至子女各自年满18周岁时为止;

三、各人日常自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光辉

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

人民陪审员  柯容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嘉敏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持有的证件。

  (二)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登记程序

  1、查验离婚登记的条件中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律师忠告:

  1、离婚前,请慎重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

  2、离婚协议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为避免登记离婚后解决遣留问题的麻烦,建议离婚协议书由律师代为起草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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