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685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巫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L×××××,车辆识别代号LMGAA1C22G1223711,发动机号码:C664568)产权,保全金额以86600元为限。同时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866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L×××××,车辆识别代号:LMGAA1CXXXX,发动机号码:C66XXXX),查封金额以866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886元,由申请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查封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员 罗亚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