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离婚律师: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惠阳、大亚湾区,离婚案件比内地更多,大亚湾离婚律师邱文峰曾经代理了几起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案件,特别是在惠阳法院新圩法庭代理的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几次诉讼,历时二年。而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权益的程序和实体保护缺乏系统规定。惠阳(大亚湾)离婚律师邱文峰认为,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法官应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依据到居委、村委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日常情况,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予以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前提)。
    2、如原告患有精神病,需先变更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离婚应由其监护人决定,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诉讼行为,而《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作为第一监护人,此时如仍由配偶作为其监护人,极有可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先变更监护人。
    3、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其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法条来看,是否准予离婚应看发病的具体时间、治疗效果、病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等,如病情确实造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但不能单纯的以患有精神病而准予离婚。
    4、应作出有利于精神病患者康复和生活的裁决。精神病患者一般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有限,因此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要注意保护精神病患者的生存利益。法官应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后续治疗情况、精神病患者父母家庭情况、对方经济情况,在子女抚养方面,可免除精神疾病患者的抚养责任;在财产分割方面,可给精神疾病患者适当多分;在债务承担方面,可免除精神疾病患者承担债务;同时,在对方经济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对方还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以助于精神病患者离婚后正常生活。
    5、该类纠纷案件不宜以调解方式结案。离婚诉讼系身份关系诉讼,我国婚姻法施行婚姻自由,是否同意离婚,监护人是无权代表婚姻当事人作出决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出判决。监护人与对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非身份性问题达成的协议,可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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