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婚姻律师:法院应要求可出具《离婚证明书》

大亚湾婚姻律师邱文峰代理了多起离婚诉讼案件。在离婚调解或判决后,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出国签证、贷款、房屋过户等事项时必须向相关部门出示婚姻状况的证明,但经过诉讼而离婚的当事人可证明其婚姻状况的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及判决书。
由于调解书及判决书中对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情况及离婚原因、财产状况、分割方式、子女抚养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方面描述较为详细,导致法律文书中涉及当事人隐私的部分不可避免地暴露给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众多困扰和不便。
为此,大亚湾婚姻律师邱文峰建议:离婚案件办理完毕并生效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应采最高人民法院固定格式、统一印制。记载有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文号并加盖法院公章,作为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避免当事人在办理其他事务时直接出示调解书或判决书导致泄露隐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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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出具首份《离婚证明书》
作者:陈琪  发布时间:2013-06-24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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