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恭诉被告邓*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恭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裁定按原告黄*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8*号

原告:黄*恭,男,汉族,1943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邓*玲,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恭诉被告邓*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恭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钟宇蓝

书记员邹晓婷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