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惠阳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黄*嫦诉被告陈*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惠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的非婚生女儿陈某(公民身份号码:)归原告黄*嫦抚养;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7月28日止,被告陈*良尚欠原告黄*嫦应付未付陈某的抚养费8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陈*良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由被告陈*良自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黄*嫦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陈某年满18周岁;

四、原告黄*嫦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嫦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惠阳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粤1303民初1**1号

原告黄*嫦,女,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黄*嫦诉被告陈*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嫦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女儿陈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支付原告女儿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未支付的抚养费104400元。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女儿18周岁止的抚养费1128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2005年谎称未婚与原告谈恋爱,致原告怀孕并于2017年3月16日生下女儿陈某,陈某出生之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一共只支付了42000元抚养费。并且已多年未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以每月被告应支付1200元抗养费为要求,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的非婚生女儿陈某(公民身份号码:)归原告黄*嫦抚养;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7月28日止,被告陈*良尚欠原告黄*嫦应付未付陈某的抚养费84400元,该款项由被告陈*良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三、由被告陈*良自2017年8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黄*嫦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陈某年满18周岁;

四、原告黄*嫦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嫦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思友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文

赖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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