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李*霞诉被告纪**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对原告李*霞诉讼保全的申请,大亚湾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粤1391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纪**兵在中国**银行大亚湾支行62×××90账户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知行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亚生物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四、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中科*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的股权,冻结金额为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25日,原告李*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大亚湾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解除上述冻结。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91民初第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霞,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欧**,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纪**兵,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纪**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原告李*霞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粤1391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纪**兵在中国**银行大亚湾支行62×××90账户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知行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亚生物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四、冻结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中科*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的股权,冻结金额为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25日,原告李*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兵在中国**银行大亚湾支行62×××90账户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知行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惠州市*亚生物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的冻结;
四、解除被申请人纪**兵所持的中科*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凤玲
书记员黄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