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惠阳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少琼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幸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