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抚养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事实】兰*三与王*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非婚生子兰**由原告兰*三抚养,被告王*英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儿子兰**,至兰**年满18周岁止。权利人兰*三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惠阳法院】因被执行人王*英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划拨。裁定一、扣划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元。二、本案执行完毕。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303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三,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西省永福县。

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洛南县。

关于兰*三与王*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非婚生子兰**由原告兰*三抚养,被告王*英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儿子兰**,至兰**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兰*三负担50元,由被告王*英负担50元。权利人兰*三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由邓*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石门营业所有存款。2017年12月6日本院以(2017)粤1303执20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英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英在中国**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元。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黄智聪

审判员  钟 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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