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大亚湾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原告徐**与被告方**于2011年1月11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女徐**(2001年8月8日出生)判由被告抚养成年,婚生子徐**(2006年9月17日出生)判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各自负担。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徐**继续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4月26日,原告以被告不具备抚养条件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将女儿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另查,原、被告双方均有固定收入,被告目前除女儿徐**外无其他子女需要抚养。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原告和被告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其婚生女儿徐**随其生活,但被告除女儿徐**外无其他子女,原告尚有儿子徐**需要抚养,故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徐**,男,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0082***。

委托代理人:邓**,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10234***。

被告:方**,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身份证号码:441**97603261***。

委托代理人:方**,系被告的父亲。

原告徐**诉被告方**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11月18日结婚,于2001年8月8日生下女儿徐**,2006年9月17日生下儿子徐**,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11日经大亚湾区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徐**跟随我生活,婚生女徐**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但被告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至离婚后,即2008年10月份至今,婚生女徐**一直跟随我生活,被告对女儿的生活不理不顾,也没有给付过抚养费,但女儿份额在村里的几百元分红却被被告拿走,现在女儿在西区**小学读书,被告在工厂做工,无法照顾女儿,女儿也想跟我生活,为了使孩子能有个较好的环境健康成长,我特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变更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徐**的抚养权,将徐**判由原告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辩称:一、我与原告离婚时,女儿徐**判归我抚养,儿子徐**判归原告抚养。我没有将女儿接回身边,是因为我进不了原告的家门,法院和当地村委也没有协助我。二、法院在判决我与原告离婚时,我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我与原告结婚十年,在生活与工作方面已经做了一个做母亲应该做的事情,我请求按法院判决领回女儿徐**由我抚养并要求原告做出补偿。三、女儿徐**在村里的分配款是由我领取,我已经用此款给女儿购买了保险。我与女儿户籍所在生产小组每年的分配款,任何人无权领取。四、原告再在这些问题上纠缠,我将提出分家析产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方**于2011年1月11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女徐**(2001年8月8日出生)判由被告抚养成年,婚生子徐**(2006年9月17日出生)判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各自负担。

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徐**继续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2年4月26日,原告以被告不具备抚养条件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将女儿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

另查,原、被告双方均有固定收入,被告目前除女儿徐**外无其他子女需要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生效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其婚生女儿徐**随其生活,但被告除女儿徐**外无其他子女,原告尚有儿子徐**需要抚养,故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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