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后由剩余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案件事实】2010年9月25日,原告李*彬与案外人马*富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确认双方共育有一子,名邓*荃,1997年2月11日出生,关于离婚协议书上“邓*荃”的记载,原告庭审中陈述该记载是由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记录错误,双方共育有一子实则名为马*荃;第三条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2019年1月24日,两被告到庭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且声明案外人马*富未对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惠阳法院裁判要点】两被告是案外人马*富的合法且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两被告自愿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因该份声明是两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该份声明内容予以认可。另,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在原告与案外人马*富的离婚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归原告本人所有,且涉案房产未涉及遗嘱、遗赠协议,也无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故对原告申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303民初4**5号

原告:李*彬,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马*荃,男,汉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二:马*旺,男,汉族,194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李*彬与被告马*荃、马*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荃、马*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惠州市惠阳区淡水xx路x路隆基x公寓楼xx号房,购买时总价为160959元,原告申请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本人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马*富于2010年9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马*富离世之前签订,协议上已说明房产归属,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且马*富于2018年1月30日突发疾病离世,现申请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本人所有;对此房产权与马*富所有继承人无任何纠纷;房管局办理过户需要法院确认;房产详情为惠州市惠阳区xx公寓楼号房,总价为160959元。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书;

3、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办事处证明;

4、户口注销及医学死亡书;

5、离婚协议书;

6、离婚证;

7、户口本;

8、出生医学证明;

9、独生子女证;

10、房产证。

被告马*荃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马*旺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5日,原告李*彬与案外人马*富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确认双方共育有一子,名邓*荃,1997年2月11日出生,关于离婚协议书上“邓*荃”的记载,原告庭审中陈述该记载是由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记录错误,双方共育有一子实则名为马*荃;第三条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马*富,男,身份证号码:,户口空挂在本辖区**村13栋211,于2010年9月25号离婚,马*富未有再婚,于2018年1月30号病逝。2018年6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号为(2018)深证字第91**1号对案外人马*富所属的亲属关系进行公证,兹证明马*富的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三人:父亲马*旺、母亲代**(已于2009年1月2日死亡)、儿子马*荃。2019年1月24日,两被告到庭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且声明案外人马*富未对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本院认为,两被告是案外人马*富的合法且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两被告自愿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因该份声明是两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该份声明内容予以认可。另,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在原告与案外人马*富的离婚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归原告本人所有,且涉案房产未涉及遗嘱、遗赠协议,也无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故对原告申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天地广场公寓楼13N号房为原告李*彬所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小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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