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姻离婚的需满足认定夫妻关系破裂的条件

惠阳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系法定婚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应当珍惜幸福生活,和睦生活。即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亦不能据此就认定夫妻感情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且原告赖某既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无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03民初1**2号

原告赖某,女,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曾**,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闻**,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认识,并于××××年××月××日于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无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有数年,但被告始终不愿与原告生育小孩,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另外,被告还多次未经原告和原告母亲的许可,拿原告及原告母亲的金器去变卖,伤害了夫妻感情。更让原告感到失望和不能原谅的是,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迹象,并多次劝告被告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在2017年春节期间,原告在床底下发现了被告用来吸食冰毒的器具,原告感到万念俱灰,婚姻关系再无继续下去的可能。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经过充分思考,决定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原告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具状至贵院,恳求贵院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被告张某未到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下半年自由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7年6月9日,原告赖某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时,原告赖某自述离婚的理由和依据是结婚后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时常游手好闲,且被告存在吸毒行为,于2014年年底偷窃原告嫁妆进行变卖,用于购买吸毒用品。对此,原告赖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赖某还称双方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系法定婚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应当珍惜幸福生活,和睦生活。即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亦不能据此就认定夫妻感情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且原告赖某既无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无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多为家庭考虑,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且被告张某未到庭,并一直不愿意配合离婚,说明被告张某不愿意离婚。鉴于以上几点,本院希望原告赖某能够念及夫妻之情,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正视自己的婚姻现实的角度出发,再次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慎重审视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后再对离婚问题作出决定,故对于原告赖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赖某已预交),由原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思友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文

赖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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