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惠阳法院认定为婚姻基础牢固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1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303民初3**1号】中,原被告恋爱六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均应对对方有充分的了解与磨合,应认定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儿女,已建立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认为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惠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3**1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张某1,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张某3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分担。事实和理由:××××年××月原告与被告是偶然相识,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还不深就草草结婚,结婚以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根本无法沟通,经常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加之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相处不融洽,对原告父母不尊重、不孝顺,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生下女儿与儿子后,原告非常疼爱孩子,尽管每次吵架都会提出离婚,但是为了避免伤害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原告对婚姻一直在做挽留的努力,无奈被告性格偏执、情绪易变,使得夫妻感情根本无法得到改善。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失败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原告多年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因此原告只想尽快结束这场让双方都感到身心疲惫、痛苦不堪的婚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2、结婚证;3、女儿、儿子出生证明;4、户口簿;5、居住证明。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可,且有和好可能,他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为了照顾家人,思想起了变化,见异思迁。被告没有任何坏习惯,真诚对待原告及子女,希望原告回心转意,重建美好幸福家庭。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自由恋爱,恋爱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3。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六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均应对对方有充分的了解与磨合,应认定婚姻基础牢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儿女,已建立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认为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婚姻不仅仅是夫妻两人的事,婚姻生活的好坏涉及到双方家庭,尤其对子女成长有重大影响,不宜草率离婚。现被告诚心挽留,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希望原被告双方相互珍惜,各自承担起家庭责任,投入精力用心经营,互相关心、关爱,共同陪护、培养好孩子,建立美好家庭。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詹俐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警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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