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琐事纠纷导致离婚诉讼的大亚湾法院不予准许

大亚湾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事实,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1月17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3日生育女儿肖*琪。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2月2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大亚湾婚姻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互不理解及性格不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黎、曾日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17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8月3日生育女儿肖*琪。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赌博,打麻将不分昼夜,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导致双方谁看谁不顺眼,最近两三年吵架更为严重,还经常动手打架,双方各有损伤,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没有工作,经常打麻将、赌博,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女儿肖*琪应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00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肖*琪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不将财产过户给女儿,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1月17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3日生育女儿肖*琪。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2月26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互不理解及性格不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徐 黎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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