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配偶多次违背承诺戒毒失败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

大亚湾法院审理的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交往后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吸毒并不知悔改,几次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原告多次给被告机会悔改,戒掉毒瘾,恢复正常生活,但被告的承诺与其实际行为一次次相背,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已忍无可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并未共同生活。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不愿意离婚,因为双方组织家庭不容易,且我对原告还有感情。
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互不理解及性格不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翟某某,女,1989年3月15日生,住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生,住大亚湾区。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斌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日华、徐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交往后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吸毒并不知悔改,几次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原告多次给被告机会悔改,戒掉毒瘾,恢复正常生活,但被告的承诺与其实际行为一次次相背,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已忍无可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并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结婚证、人员信息登记表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不愿意离婚,因为双方组织家庭不容易,且我对原告还有感情。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相识,不久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3年11月7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互不理解及性格不合,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斌生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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