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妻子离家出走多年配偶诉请离婚获支持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双方未有共同财及债权债务。另查,2015年8月2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9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17年6月12日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大亚湾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未果,为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再次请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准许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1**0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广东惠东人,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被告:赖某,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广东大亚湾人,住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

原告张某1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年××月××日29日结婚,当时惠州××××经济开发区**务农,结婚后很幸××××年××月××日月5日生张某2儿张*,今年已经18岁了,后因被告婚前被查出犯过精神分裂病,生完女儿不久后旧病复发,惠州惠州市精神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多次反复发作,越来越严重,于2007年9月份,在家里走失,当时原告和被告家人寻找二十多天,也杳无音讯,曾经在大亚湾经济开发区霞涌派出所报案2次,也无回复。至今已经有8年多了,仍然下落不明。由于妻子走失后,由于生活经济问题,最后只好搬回惠州惠州市惠东县村居住。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南边灶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双方未有共同财及债权债务。

另查,2015年8月2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9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17年6月12日再次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公告刊登于2017年9月5日《人民法院报》G2版,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未果,为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现再次请求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与被告赖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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