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惠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交流和增强家庭责任感,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彼此多给予对方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1**3号
原告周某,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许某,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荣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人身伤害;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被告自安排到惠州**信用社工作后,染上赌博、酗酒恶习,加上儿子病逝,动辄打骂,造成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生意、生活。且被告经常到档口抢钱、打闹,使原告母女整日处在恐惧之中,经多方协调,都无法重归于好。尤其是在2015年10月11日21时,被告持刀将原告砍伤,遭到公安刑事拘留以后,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确保其人身安全,能安静的生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许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尚未达到不可调和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理应加强沟通交流和增强家庭责任感,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彼此多给予对方和好的机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按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家标
审判员 杨伟国
审判员 肖锦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