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婚姻要求返还礼金的应提供礼金使用证明

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1391民初2**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过婚恋网站结识后的一段短暂相处时光中因生活问题摩察不断,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关于礼金问题。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查明,双方收取婚宴礼金共有42500元,而来自被告亲友的礼金只有1万元,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该笔款项未使用,故被告提出平分礼金的请求,依据不足,大亚湾法院不予支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2**4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吵闹闹,有时甚至还动起手来。原告本想着与被告结婚后能够相互照顾,但被告对原告毫无感情可言,婚后更未尽到一个妻子的职责,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婚生子女,也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为支持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居住证明,证明被告在大亚湾长期居住的事实。

被告周某在答辩中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补偿结婚礼金、家庭收入等共计15万元给被告;3.本案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5月在深圳认识,彼此了解近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宴共获亲友红包425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将该笔资金存入其自己的账户。被告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将89岁母亲接到大亚湾*郡园小区一起居住。2016年11年至2017年6月搬至深圳市**居住,原告承诺给被告3000元/月做生活开销,但是实际原告每月支付了2000元。结婚后,被告留在家里照看母亲,操持家务,没有收入来源,全家人的生活开销、母亲看病开销、人情开销、保险费开销等实际开销不小,原告给2000元不够用,被告女儿每月转款1000元和被告的部分工资才勉强维持家庭开销。原告付了两个月生活费后就心生不满,说被告白吃白住,脾气也越变越坏,不顺心就恶语中伤。2017年8月,被告约原告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双方约定不再离婚。2017年7月14日,被告母亲摔倒,伤势严重,原告却未支付2017年7-8月生活费及医疗费,2017年9-10月,原告每月付2500元生活费,但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2017年11月至今,原告未再付任何费用。2017年1月,原告从银行取款5万元、退休工资3万多元、公积金15000多元合计近10万元,于2017年2月下旬一次性交清所有房贷。据被告所知,原告在宝安大班机电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采购,享受退休工资4000元/月。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婚前双方不了解及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都不是事实,请法院根据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支持被告的请求。

被告周某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请酒收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取款2500元的开销记录、周某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房贷还款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辩称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5年5月通过婚恋网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退休在家并兼做销售业务,被告主要在家照顾自己的母亲,无工作和经济收入。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原告每月支付被告2000元做生活开销。婚后双方聚少离多,价值观念和生活习性存在较大差异,遇事不能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因生活琐事时有吵闹。自2017年10份起,原、被告没有生活在一起。2017年11月2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确认双方举办结婚酒席共收礼金42500元,其中来自原告亲友的礼金约3万多元,来自被告亲友的礼金约1万元。原告称结婚摆酒花销有1万多元,剩余3万元已用于生活开销,被告则认为摆酒花销才7500元,剩余35000元应双方平分。另外,被告认为应该平分原告婚前购买的位于惠州市××区××单元××房的婚后还贷款,但未举证证实还款数额及款项来源,而原告确认婚后还房贷款为37000元并同意平分。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虽属自主婚姻。但是,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因价值观、生活习性等差异较大,时有争执,结婚时间短,夫妻感情不牢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双方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礼金问题。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查明,双方收取婚宴礼金共有42500元,而来自被告亲友的礼金只有1万元,且被告无证据证实该笔款项未使用,故被告提出平分礼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分割家庭收入问题。原告是一名退休工人,被告婚后主要在家照看自己的母亲,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结婚一年多被告基本每月支付2000元给原告做生活开销。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到家庭收入来源情况、双方婚后的付出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原告意见,本院酌情原告支付18500元给被告。被告超过部分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原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周某1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300元,被告周某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赛花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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