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应注意什么?

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林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303民初1**6号】中,原告林某1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林某2。原告在庭审时表明被告于2015年离家出走,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惠阳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良好,原、被告应本着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原告与被告未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1**6号

原告:林某1,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林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林某2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8月认识恋爱,并于××××年××月××日到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2。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极少沟通。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也是漠不关心,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且自2015年2月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离家导致双方分居长达一年多,长久的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已无法忍受。婚生子林某2一直与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户口本;3、结婚证;4、出生证。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某1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林某2。原告在庭审时表明被告于2015年离家出走,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婚姻基础良好,原、被告应本着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原告与被告未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家标

审判员  杨伟国

审判员  冯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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