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怎么解决?

疫情当前,广东律师主动为社会提供坚实的后盾,发挥好律师行业职能作用,为打好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省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动组织研究与疫情相关的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及时组织编制了《新型肺炎疫情下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答》。

本文包含夫妻关系、父母专题、子女专题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关系

1、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把家里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共同财产)支援抗疫前线,是否有效?

答:丈夫不同意的,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家里仅有的几万元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单方用于捐助支援抗疫前线,虽是善心,但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经夫妻共同平等协商同意。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妻子单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侵犯了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因而,在丈夫不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效捐赠行为。

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夫妻感情和谐角度,就算做善事,也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2、分居未满两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如何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分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此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此种情况如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如在分居期间遇上新型肺炎疫情被强行隔离,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但如分居未满两年回家共同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强行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此时不能认定为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属于法定不准结婚的传染病范围?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类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重症精神病、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等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不属于法定不准结婚的传染病范围。

二、父母专题

1、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家里的父母亲,怎么办?

答: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回家探望,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联系问候。

2、子女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父母赡养费?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支付赡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子女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影响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如支付赡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父母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3、父母感染疫情治疗出院后,其子女以怕被感染为由,拒绝照顾,是否涉嫌构成遗弃?

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该法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父母感染疫情治疗出院后,其子女以怕被感染为由,拒绝履行亲自照顾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遗弃行为。

三、子女专题

1、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如何履行对子女的责任?

答: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疫情在家期间,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学习任务等。

2、离婚后子女随女方携带生活,女方是否可以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被随意中止或剥夺。在疫情情况下,男方仍有权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女方不得拒绝,但如男方行使探望权确有对子女的健康不利的(比如男方已确诊为新型肺炎),为子女健康考虑,可以以如网络视频等远程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

3、离婚后,父母一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但如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4、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责任可由谁担任?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其监护权仍然存在,监护人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委托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戚或朋友临时代为看管照顾监护。

本文是由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执笔,由省肺炎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小组、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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