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道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 

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2

—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属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

—什么是血亲?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包括养亲和有抚养关系的继亲如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拟制血亲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

—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 (女)之间。

 5

—在我国,患有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借鉴《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6

—结婚登记可以由别人代办吗?

不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7

—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8

—什么情况下婚姻可以撤销?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

—《婚姻法》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0

—哪些情况算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11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1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4

—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有:

(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

(2)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

(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 

(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

(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

(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

—父母对儿女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7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18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9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20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兄、姐有抚养义务吗?

在下列情况下,兄、姐对弟、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是未成年的。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1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

(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2

—哪些情况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23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4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25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 

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6

—《婚姻法》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7

—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8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9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2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3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4

— 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4条、第5条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2)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35

—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法律规定只有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送养人,分别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6

—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7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38

—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9

—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继承时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0

—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继承时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1

—胎儿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42

—哪些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3

—遗产债务应当怎样进行清偿?

《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

—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 

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2

—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属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

—什么是血亲?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包括养亲和有抚养关系的继亲如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拟制血亲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

—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 (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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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患有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借鉴《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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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可以由别人代办吗?

不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7

—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8

—什么情况下婚姻可以撤销?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

—《婚姻法》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0

—哪些情况算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11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1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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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子女负担的义务有:

(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

(2)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

(3)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 

(4)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

(5)代理未成年子女进行民事活动;

(6)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约束;

(7)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6

—父母对儿女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7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18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9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20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兄、姐有抚养义务吗?

在下列情况下,兄、姐对弟、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是未成年的。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1

—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分娩后一年内;

(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2

—哪些情况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23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怎么办?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4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25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 

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6

—《婚姻法》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7

—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8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9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怎么办?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2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3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4

— 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4条、第5条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此外,该未成年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2)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子女。

35

—什么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法律规定只有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送养人,分别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6

—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法》第6条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37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38

—继承遗产的顺序是怎样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义务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9

—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继承时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0

—非婚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继承时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41

—胎儿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42

—哪些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3

—遗产债务应当怎样进行清偿?

《继承法》第33条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3)清偿优先于执行遗赠,即在被继承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债务,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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