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通过媒体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陆续实行。全国各地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同时要求民众不能瞒报、不能聚集、不能抗拒隔离……无论是政府的管制,还是办案机关的查处,这些“不能”的背后,其中的重要法律支撑,便是1989年正式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对此次疫情意味着什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恒进行了解读。

收抗击非典经验修订 让防控措施有法可依

1989年9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正式施行,刘恒教授解读了当时的法律背景:“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不仅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传染病历来是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严重的因素之一,传染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因而防治传染病也应当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用水安全、食品安全、切断病毒传播路径……这些不是仅靠卫生部门就能完成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因此,对防治传染病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立法,用法律形式来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才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所以在当时的环境下,我国针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立法,既适应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形势的需要,也符合世界传染病管理法律化的趋势。这对提高我国人民的身体素质,保护生产力,促进对外开放,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肖胜方会长表示,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制定传染病防治法,是用法律形式,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可以说,是通过规定传染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和已发生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最终达到消除传染病的目的。

《传染病防治法》在1989年通过后,在吸收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基础上,2004年进行了修订。为完善国务院对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制度,2013年,又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刘恒教授表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宝贵实践经验,以及各种配套措施的出台,让《传染病防治法》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因此,对于这次疫情的防控,它提供了很重要的法律保障,建立了秩序和规则,明确了权利和义务,让政府的防控措施有法可依,让全社会各个成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何在疫情中履行自己的职责。

限制部分人身权利 是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

肖胜方会长针对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架构进行了解读。目前,《传染病防治法》一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章节的设计,也可以体会到背后立法的精神。

修改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传染病医疗救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肖胜方会长呼吁大家要积极配合防控,不要以身试法,他表示广东已经查办了不少这样的案件。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对人身权利作出的限制,给群众带来的不便,在刘恒教授看来是为了更重大的公共利益。他表示,像隔离观察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卫生强制措施,在历史上其实源远流长,它是人类控制、切断传染病传播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传染病的防治来说,这些强制措施有必要的。像旅居史,属于个人隐私;居家隔离,也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这种个人权益的部分让渡,是为了更重大的公共利益。

《传染病防治法》的很多强制措施,既有医学的属性,也有法律的属性,使用时,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手段的适用原则,要有合法性、合理性,设定与实施符合比例。

缓报瞒报将追责 确诊后瞒报量刑更重

《传染病防治法》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政府职责的规定,从预警、通报到防控,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对于疫情信息的报告,对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来说,规定也是不同的。首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疾控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港口、机场、铁路疾控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控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有报告职责的机构和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要追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情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对于瞒报的当事人,警方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主要罪名进行立案。根据两高两部2月01日公布的意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的条件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肖胜方会长表示,是否确诊是一个关键的时间点。近期一些没确诊之前瞒报的案例,警方大多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来立案的,这个罪名的量刑,比危害公共安全罪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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