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4民初5XX号
原告:赖某,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廖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邮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赖某告知其七日内交纳本案受理费150元,但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该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丹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