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纠纷诉讼未及时交纳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4民初5XX号

原告:赖某,女,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廖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赖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邮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赖某告知其七日内交纳本案受理费150元,但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该通知书后至今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丹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紫程

惠州中院诉讼服务大厅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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