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微信账号被查封申请法院解封获支持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1008号之一

原告:何某,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袁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委托代理人:陈XX、罗 XX ,广东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91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何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寮湖支行(账号为:62×××75)、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工业区支行(账号为:00×××56)、惠州农村商业银行新寮分理处(账号为:80×××1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为:999960047066010233269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德洲城支行(账号为:20×××89)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5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9年4月25日,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寮湖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为其微信收付款捆绑的银行账户,因经营需要,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何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寮湖支行(账号为:62×××7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黎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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