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91民初3939号之一
原告:高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391民初39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吴某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三路6号金沙世纪花园XX栋XX号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价值以2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及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某名下位于惠州【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