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诉至法院和解撤诉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4民初282号

原告:刘XX,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梁XX,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刘XX诉被告梁X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XX于2019年3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了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廖伟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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