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4民初282号
原告:刘XX,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梁XX,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刘XX诉被告梁XX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XX于2019年3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了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廖伟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