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离婚后女方未将户口迁走仍享有分红补贴权利

惠阳(大亚湾)离婚律师:在惠阳区、大亚湾区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本人也收到了大量的咨询,就是女方因结婚迁入男方家,后夫妻离婚,女方未将户口迁出,仍然原处居住生活。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即女方)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原告具备被告村民资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不向原告分配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村民福利分红和节日不补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村民福利款和节日补贴,包括撤销被告分红、分配决定的请求,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22民初2339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丁炳辉。

原告徐XX诉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村民福利款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5月7日,我与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村民丁志华登记结婚,随后将户口迁入钓湖村民小组,婚后一直在被告村小组居住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待遇,系被告村小组合法村民。2010年3月5日,我与丁志华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我分有一间住宅,仍然在被告村小组居住生活,参与村民福利分红,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2015年起,我在博罗打工谋生,每逢周日和假期回家居住生活。2018年1月,被告村小组按每人600元分配2017年度年终村民福利款时,以离婚妇女不在村小组居住为由不予分配给我,为此,我多次找村小组干部要求分配福利款,但均遭到拒绝。后来,被告村小组在发放2018年妇女“三八”节补助费100元、2019年妇女“三八”节补助费100元,以及2018年度年终村民福利款3500元时,均以上述理由拒绝分配给我。2018年3月,我向湖镇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投诉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处理,但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未果。2018年5月28日,湖镇镇府出具《证明》,依法认定本人具有法定的钓湖村民小组村民资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告知本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问题。我虽然离婚,但并不影响我的村民资格,我仍然是被告村小组的合法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因此,被告村小组应当将2017年度分配款600元、2018年度分配款3500元,以及2018年节日补助费100元和2019年节日补助费100元共计4300元支付给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审理查明,原告1999年通过婚嫁落户到被告村民小组,具有钓湖村村民小组村民资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7年分配年度村民福利款每位村民600元、2018年村民福利款3500元、2018年节日补助100元、2019年节日补助100元共计43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分配。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被告村民资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不向原告分配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村民福利分红和节日不补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村民福利款和节日补贴,包括撤销被告分红、分配决定的请求,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物权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不向原告徐XX分配2017年、2018年、2019年村民福利分红和节日补贴的决定。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XX支付和其他村民同等数额的2017年、2018年、2019年村民福利分红和节日补贴。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钓湖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晓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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