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院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缺席法院亦准许离婚

作为在惠州市,大亚湾,惠阳等法院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律师,认为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有担当的判决.。因为好多法院对被告无法送达而公告开庭缺席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要第二次起诉才判准许离婚。大家知道,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一般情形要等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这样,一折腾就一年多时间了。对于的确非离不可的当事人,是相当痛苦的。

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22民初501号

原告罗某,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博罗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陈某1,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打工相识,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女孩陈某2。生下女儿后被告出外打工至今毫无音讯,期间原告到处打听都找不到被告,也不知道被告的去向,被告至今也从来没有回过一次家,也没寄过一分钱回家。这么多年来都是由原告负担整个家庭及抚养小孩,被告从小孩出生至今都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这么多年来原告简直就是守活寡,原告对被告已经心灰意冷、感情完全破裂。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3;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陈某1经本院公告(刊登在2019年3月19日人民法院报G36)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1于2007年在网吧相识后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婚后不久被告离家打工,夫妻双方甚少联系,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在小孩两岁时带着小孩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时,原告表示女儿陈某2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离婚后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也由原告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1虽是自由恋爱而组成家庭,但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原、被告双方在小孩两岁时开始分居至今,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至今仍无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婚生女儿陈某4,庭审时原告表示愿意承担婚生女儿陈某2的抚养费,且被告现外出住址不明,故离婚后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亦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2(女,2008年11月27日出生)由原告罗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300元(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觉忠

审判员  卢彩红

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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