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法院照准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302民初1031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珠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J441302-2018-004742,婚后生育女儿陈某2,双方婚前缺乏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被告对原告及孩子都不予理睬,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现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一、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女儿陈某2(××××年××月××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1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就原告的婚前缺乏理解是哪方面,还有婚后性格不合。原告起诉状中说我对孩子不予理睬,对家庭不负责任我提出反驳。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于××××年××月××日在惠州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2,于××××年××月××日出生。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被告对原告及孩子都不予理睬,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称其和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所述的都是污蔑,是原告要离婚,且是原告自行离开家里的,之前还提出过离婚协议,要和平离婚,被告对其中的一条条例提出质疑,原告就发飙说要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称之前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如今原告起诉称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称现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称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裁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长期不和,被告并且在庭审中同意离婚,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张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陈某2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原告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张某,被告陈某1享有探望婚生女陈某2的权利,探望时,原告张某应当予以配合。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75元,原告张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珠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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