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法院诉讼中可以保全财产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373号

被申请人:秦XX,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袁X与被告秦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粤1391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秦XX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一路千禧嘉园X栋18XX号的产权【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袁X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袁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XX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产权【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曾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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