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要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离婚的途径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这两种离婚途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1、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2、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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