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付残疾人离婚经济帮助金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被告的婚姻纠纷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未能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对其婚姻关系的维持均持消极态度,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现状符合有关婚姻法规规定的可以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营餐馆损失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餐馆经营的损失是原告个人原因造成,因此,被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刘**是伤残人士及低保人员等情形,目前没有工作收入来源,离婚后被告生活会较为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帮助,本院酌情为2万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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