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返还处理

简要案情:张大勇和李小梅经相亲认识,按当地农村风俗给付李小梅6.8万彩礼钱后,与2010年2月在老家摆酒以示成婚,因张大勇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未办理结婚证。同年新年过后,两人一同前往深圳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有生育。2013年8月,张大勇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要求李小梅返还全部彩礼。李小梅同意分手,但认为彩礼钱已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开支,故不同意返还。双方争议不下,张大勇一纸诉状将张大勇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钱6.8万元。
惠阳婚姻律师邱文峰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分手后所涉彩礼应视具体情况酌情返还或不需返还。
首先,从立法技术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本案系未婚同居的适用,法条没有具体说明,但结合第(二)项“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规定,可推导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后面省略了“也未共同生活的”这一定语。因此,返还全部彩礼应该“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的就不能适用“返还全部彩礼”这一法条了。
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法律尤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能穷尽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欠缺法律知识、守旧传统思想等因素影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未婚同居的现象在部分农村较为普遍。未婚同居与已婚共同生活从“生活”的实质上看差别不大,但未婚同居分手后对女性身心、名誉、今后生活等各方面有极大影响,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不利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示该情况,但本意仍是认为双方一旦共同生活了,分手后彩礼就不应当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该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系指绝对困难)”。
再次,从具体实践看,未婚同居分手后彩礼酌情返还因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本案中当事人张大勇因自身未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证,加之双方按传统习俗摆酒成婚后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半之久,期间共同消费生活,因此应视此中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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