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法院能管辖夫妻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离婚案件

大亚湾离婚律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分析:
1、法院能否管辖夫妻双方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问题。
原、被告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台、涉港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温**对本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故本案可由本院管辖。
2、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是否准许离婚问题。
原告陈**与被告温**现处于分居状态,且双方对婚姻关系的维持均持消极态度,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现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准许离婚的情形,现原告**请求与被告温**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z座303的一套房产归被告温**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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