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居民户口准入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2]662号)精神,结合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要求,特制定《惠州市居民户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新生儿,可登记本市居民户口。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二、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登记、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恢复户口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退役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未成年人管教期满后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原具本市户籍、非定居出国(境)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四、人才引进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才,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办事机构及人事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及人事代理)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
  (一)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符合省、市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退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有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符合国家、省、市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六、家庭团聚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夫妻投靠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父(母)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来投靠父(母)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来投靠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七、购房(或自建房)入户
  实际在房屋所在地居住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购买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住宅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且房产地址没有户口。
  (三)有合法批建的自建住宅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
  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非定居出国(境)人员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并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可申请本市居民户口。
  九、集体户口办理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迁入本市集体居民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迁入所在学校的临时集体居民户口。
  (二)驻惠办正式工作人员,可迁入所在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集体居民户口。
  (三)符合积分制入户规定的异地务工人员、租住政府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人员、合法承租有一定期限私人房屋的人员,可迁入所在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集体居民户口。
  (四)购买”二手房“,因原户主户口未迁出不能入户的,参照九(三)办理。
  十、附则
  (一)本准入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二)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房屋;租住政府公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
  (四)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入户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五)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集体临时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惠办事处居民集体临时户口的工作人员。
  (五)本文件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是指:申请迁移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并同被投靠人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以居住证记录为准。
  (七)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八)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九)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十)本《基本条件》与《惠州市居民户口准入实施细则》一并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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