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知识集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答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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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答: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为300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维持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本区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生活水平状况,定期做出调整。
    问: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是什么?
答:1、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居(村)民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通过张榜公布申请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或者镇的,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收到申请的居(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
3、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整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传达申请人所在镇,并同时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领取证》,银行存折发到申请人,由申请人自由到银行提款。决定不予批准申请人由其所属镇、单位、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每月按规定发放。

    问: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书一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不在一个户口薄上的应提供其关系证明;
  3. 有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工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存折复印件;
  4. 无单位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提供待业证和失业证。
  5.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近期疾病证明书,如证明书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医生签名。
  6. 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学习的,应提供学校的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7. 申请人为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判决书;
  8. 所有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如虚报、瞒报,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问:民政部门在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收入,哪些不计入?
 答:下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集体分配、农副产品的收入;
    3、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4、各项社会保险、瞻养费、抚养费及其它福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
     2、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3、独生子女费;

  • 丧葬费。

    问:凡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是按照保障标准发放?
答:不是。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对其他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问: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多长时间?
答: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12个月,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自批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至其丧失享受条件之日终止。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期限届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日内重新申请,申请获得批准的,重新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中拥有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
  2、购买商品或自建楼房未满5年,或已满5年,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超出本区人均使用面积的;
  3、购房入户未满8年的;
  4、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经有关部门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它情况。

    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政府还原哪些资助?
答:我区保障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目前配套保障措施有:有对城镇居(村)民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救助。
    问:保障对象有哪些应履行的义务?
答:1、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并办理调整发放数量和停发保障金手续;
2、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金领取转移手续;

  •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推荐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问:如何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答: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及时办理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名单、采取适当形式以家庭为单位在其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保障对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提出异议。有关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问:对弄虚作假、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将如何处理?
答:凡有下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依照法规予以处罚:
    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仿照等手段获得批准领最低生活保障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情况严重的,处以已领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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