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离婚后小孩抚养费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而何谓“必要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应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即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仅限以下几种情形:
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
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
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
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力承担的;
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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