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如何处理

咨询者为女性,名叫李小梅(化史),与男陈先生在惠阳区淡水街道一酒店工作,作为同事相识。热恋后租房一起居住。二年后,小桐桐出生了,二人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女儿三岁时,现男方提出要与我分手,他觉得种种原因两人无法长期共同生活。我成天以泪洗脸也没有办法挽回我们7年的感情。
请问惠阳婚姻律师:二个人未结婚,却生了孩子,双方要分手,孩子怎么办?孩子由谁来照顾,我一个人根本没法想?
惠阳离婚律师邱文峰解答:李女士,因为您和陈先生属于同居关系,虽然小桐桐属于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也是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的。
非婚生子女是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惠阳离婚律师建议双方按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李小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由陈先生承担抚养费;或者,孩子由陈先生抚养,由您来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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