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法院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

       本案案情:原告王**诉被告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28日生了一个女儿王**,目前由原告抚养。因王**在原告户籍地安徽上学,无法适应那边的生活环境,需回被告户籍地上学,原被告双方同意更改王**的户籍,并由被告抚养王**。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把王**的抚养权判给被告;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还没看过几件要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的诉讼请求,说明该(原)夫妻以孩子教育为重,已经沟通好了,只是通过法院来变更抚养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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