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虽约定抚养费,但子女仍然可以起诉增加

惠阳婚姻律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是,当小孩有奖学金时,奖学金能否和正常收入一样,应用作生活开支?我们来看下这案例。
尹晖与李剑于1994年3月结婚,于1995年8月生下了女儿李欣。  然而,时光流逝,夫妻关系却变得矛盾重重,2006年4月,两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18周岁,女儿高中及大学学费、重大疾病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李剑未支付女儿李欣的抚养费。因物价上涨导致李欣生活拮据及李剑的工资收入逐年增加,为此,原告尹晖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剑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请求自2012年1月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李剑辩称,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子女的抚养费承担金额有协议约定,应按协议执行,不同意增加子女抚养费。且女儿在2011年获得学校奖学金3000元,足够支付自己的生活费用,故该笔款项可抵扣其应付的2011年下半年抚养费12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审判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二是李欣所获奖学金能否抵扣父母应支付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被告虽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协议,但随着被抚养人年龄的增长及物价的上涨,实际所需抚养费用已超过原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本案中,被告的工资为3500元左右,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600元(月收入的17%),于法有据,与理相符。
  关于子女获得奖学金问题,未成年人以受赠、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获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处分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偶尔获得收益而免除,故被告主张以奖学金抵扣抚养费,不能获得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剑向原告李欣支付拖欠的2011年度抚养费1200元,并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李欣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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