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变更抚养权诉讼的案例

惠阳婚姻家庭律师:本案案情为原告已达71岁高龄,年老并行动不便,且除了与前妻生育的二个女儿给付赡养费外,无任何其他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均需人照顾,根本无力抚养教育年幼的女儿叶小某。被告年轻,有劳动能力,身心健康,为利于婚生女儿叶小某身心健康成长,女儿叶小某由其抚养更为适宜,故原告请求女儿叶小某变更为被告抚养,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年龄、生活来源、身体状况等及其本人意愿,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承担女儿叶小某抚养费400元,每年支付一次,直至女儿叶小某年满18周岁,支付时间为当年1月10日前。原告每月可看望女儿叶小某不少于三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安排。被告所称原告财产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畴,被告要求抚养费每月1000元,数额过于偏高,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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