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婚姻律师:从法院实际案例看同居生子女的抚养原则

     惠阳婚姻律师:分析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成某某曾于2008年底至2013年3月期间同居。被告成某某于2011年11月3日生子张渝(男)。2013年12月19日,原告张某某怀疑与“张渝”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物咨字第1814号《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张某某是“张渝”的生物学父亲。
      张渝自出生起至2013年12月23日,跟随母亲成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12月23日后,在原告处生活。
      原告张某某现年50岁,与前妻育有儿子,现和儿子一起生活。被告成某某现年40岁。
      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非婚生子张渝现年幼(仅三岁),且自出生起就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母亲被告成某某较其父亲原告张某某年轻十岁,且身边无子女;原告张某某除非婚生子张渝外,现还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在一起生活;从幼儿成长需求、抚养人精力等角度综合考虑,本院认为,张渝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张渝成长。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