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惠阳)婚姻律师:解析涉外离婚案件

案例一:洋夫妻离婚后,在上海争房产打官司

美国人麦克(化名)夫妇在沪购置了一套房屋。随着上海房价的一路飙涨,这套房屋价值已接近500万元人民币。麦克与妻子伊佛(化名)因故离婚后,麦克的岳母南希(化名)以自己支付了首付款为由,把麦克与伊佛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份额。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南希、伊佛母女共有,其中南希占51.66%份额,伊佛占48.34%份额;另由伊佛支付麦克房屋折价款、装修费用计10万余元人民币。

2005年10月,麦克与伊佛夫妇以3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赵家桥路某号房屋,取得了记载于夫妇俩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2005年底,65岁的南希与女婿、女儿为确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份额签署了一份书面约定,载明:“该房产的主要所有权人是美国新泽西州拉姆森的南希,她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首付款以及所有相关费用约20万元(房地产中介费,物业费,产权登记费)。伊佛和麦克是次要所有权人,他们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根据清偿按揭贷款的数额增加而增加”。麦克与银行签署165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从2005年12月开始放贷,麦克夫妇则按月归还房屋贷款。

去年7月,麦克夫妇因故离婚,之后一直由岳母南希负责归还房屋贷款。2个月后,南希把女婿、女儿告上法院,称截至2008年6月,按揭房屋贷款计归还总额为11.3万余元人民币,根据家庭成员内部书面约定,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96.52%的份额。

但麦克否认了南希的说法,认为从未就房屋的产权份额签订过协议。声称夫妇俩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共同以按揭的形式还贷。而伊佛则认可母亲南希的诉请,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经南希申请,房屋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市场价值486万元人民币,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

麦克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无力归还贷款,希望将房屋拍卖。而南希与女儿伊佛不同意拍卖,且南希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后一直承担还贷责任。2009年10月,伊佛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还款总额为145.7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岳母与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南希为主要所有权人,她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这表明南希房屋产权的基数是50%。鉴于麦克与伊佛婚姻关系解体,且麦克占有的份额极少,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为宜,法院遂作出判决。

 

案例二:离婚后日本男子来大连起诉前妻

原告是一名日本人,被告是日籍华人,他们曾是夫妻。近日,两人在大连对簿公堂,原告要求法院对大连一处房屋进行分割,他认为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被告在中国的法律关系上仅是未婚女子,其在中国的财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

佐藤香代(化名)是一名日籍华人,她出生于1973年,老家在吉林省,后来加入日本国籍。 2007年5月,佐藤香代与比她大33岁的日本男子佐藤(化名)在日本登记结婚。在双方结婚后不久,夫妻俩就在日本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年初,佐藤委托大连的律师将佐藤香代告上中山区法院。佐藤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在中国以佐藤香代的名义购买了中山区的一套房子,面积10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2万元,购房后又花5万元装修。而夫妻离婚后,并没有对这一财产进行处理,因此佐藤要求分割二人共同购置的这套房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款的一半,共计人民币58.5万元。

前妻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在佐藤起诉后,佐藤香代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她认为中国的法院没有对此案的管辖权。今年3月,中山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该房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因此中山区法院享有管辖权,驳回佐藤香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来,佐藤香代上诉,今年5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代理律师:她在中国法律中是“未婚”.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佐藤香代的代理律师——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为民认为,中国的婚姻法只承认涉外婚姻,而不承认外国婚姻。所以中国不承认外国婚姻在中国的合法性,因此案由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合法。由于原告和被告均没有履行中国婚姻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被告在中国的法律关系上仅仅是未婚单身女子,其在中国的财产属于中国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目前,法院还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

案例三:梦碎洋夫婿

和韩国“老公”拍了照,睡了觉,还交纳了好几万元的介绍费,但最后却找不到这个男人,数十名中国女子的跨国婚姻之梦就这样悲哀地粉碎。

近日,一段辽宁电视台《新北方》节目的视频在网络上盛传,说的是数十名来自中国东北的女子遭到了韩国男子骗钱骗色,最后男方逃逸的事情。这一事件还传到了国外,《环球时报》记者在美国中文网站上看到了这段视频。

据《新北方》节目的报道,这些女子来自东北三省,她们在一个叫做姜海顺的女子的鼓动和介绍下,纷纷做起了嫁到韩国享受“阔太太”生活的美梦。按照姜的安排,这些女子先向姜交付了3到4万元的介绍费,然后由姜引见,同她们的韩国准“老公”拍了结婚照。可打这之后许久她们也见不到自己的“老公”。姜于是再度劝说她们,要同“老公”“睡觉”后才能形成事实的婚姻。这些善良的女子早为美好的梦想陶醉,哪里想得到这竟是一个别人精心设下的骗局?于是,她们在献了钱之后又献上了自己的身体。 

可事后,有几位准“新娘”聚到一块儿才发现,她们的“老公”竟是同一个人!后来,她们从韩国官方得到的回复是:有人存在婚姻欺骗。即以结婚为名,办理假证明,骗财又骗色。真相是大白了,但后悔已晚。 

据介绍,单是由姜海顺一人介绍和欺骗的女子就有80多名,她们都来自东北的黑龙江、吉林和辽宁。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韩国男子从事此类骗婚活动。

目前,姜海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不过这些女子当初交纳的几万元介绍费,还需等到结案才能取回。

据悉,这些女子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韩剧”的影响。她们梦想着通过婚姻到韩国去过一种富足浪漫的“阔太太”生活。然而冲动之下,她们忘记了自己的终身大事应该通过正规的程序办理才能得到保障。

 

案例四:外国法院涉离婚财产判决,未获中国法院承认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凡外国人同中国人结婚,必须有该国外交部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再婚者也必须提供由该国使领馆提供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而这些女子并没有获得这些资料。

两美籍华人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美国法院认定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女方所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美国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并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法律条文规定一审判决夫妻双方原由上海静安法院代管的79.3万余元钱款,分别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     1978年10月,美籍华人Judy女士和同为美籍华人的Michael先生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结婚。结婚后,双方陆续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购买了上海市静安区三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俩身陷债务诉讼,被上海静安法院判处应共同偿还30万美元的债务。上海静安法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将夫妻双方名下的三套房屋予以拍卖抵偿债务,另有执行剩余款项79.3万余元尚留静安法院代管。后因夫妇俩对该笔预留款项的归属意见不一,故系争钱款一直留由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6月,双方经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还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钱款均归Judy女士。同年10月,Judy女士将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交上海静安法院,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79.3万余元。

    Judy女士称,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且这笔钱款此前已经美国法院判决“归她所有”,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她还认为,虽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有证据显示丈夫Michael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按理不应获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丈夫Michael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而对于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因各国对婚姻及其财产的处理均受各国文化、政治和经济影响,所体现在法律内容上亦有不同。他还认为,美国判决对自己完全是缺乏公正性的,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财产系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由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各半享有50%,Judy女士提供的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无域外效力,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她的主张。遂上海静安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案例五: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可能被否定

基本案情:翟先生和娄女士是一同在青岛某大学任教的同事,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为了发展,娄女士为翟先生争取到了去美国工作的机会,2003年翟先生到了美国某州发展,还把女儿接去上学。后来娄女士得知翟先生又结婚了,马上打电话证实,翟先生却说:“判决书应该给你寄过去了。”原来该州规定,凡在本州住满90天的就可以起诉离婚。该州法院依据翟先生的申请,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娄女士未收到开庭传唤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因此法院就进行了缺席判决。娄女士想办法拿到判决书后,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判决无效。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中国公民在美国起诉国内配偶离婚的案件,争论的焦点是外国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该离婚判决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美国某州法院依照翟先生提供的错误地址发送了开庭通知,又在美国当地报纸予以公告,就认定程序正确。缺席审理后下达的离婚判决书又交由原告翟先生转交娄女士,而翟先生根本没将判决书转交给娄女士,就在判决书生效后结婚了。

结合本案分析,首先,我国与美国在民事和商事上没有建立司法协助,也未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美国某州的判决是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生效的。其次,本案中美国法院虽发出了传唤通知,但通知发往了其3年前的旧址,现因拆迁早已不复存在,法院卷宗记载送达后没有回执和签收人,只有一个寄出的挂号信凭证。因此,这种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的要件,该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判决对美国某州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予承认。这是对我国公民权益的实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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