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离婚律师:一方吸毒被强制戒毒法院判准离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离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与否为标准,上列情况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表现情形,只有上述一条,具可能被法院判准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女方)、被告(男方)虽属自由恋爱后结婚,但被告婚后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过程称,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偷刷透支其名下银行信用卡内十几万元用于吸食毒品并要求被告承担,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做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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