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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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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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是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实施、扶贫济困、共促发展、共享成果的要求,以促进我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全省性扶贫济困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四条 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
  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二)用于我省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四)用于发展符合我省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扶贫济困捐赠项目由县级以上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当年扶贫工作任务和困难群众需要提出,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扶贫济困活动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其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捐赠财产到账、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符合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以及经批准实施的其他捐赠项目的捐赠财产纳入当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统计。
  捐赠人捐赠财产分年度交付的,以当年实际捐赠交付数额统计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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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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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协税务专委会协办的“第十一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广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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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由广东省律协与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华南理工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承办,省律协税务专委会协办的“第十一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广州举行。省律协税务专委会委员黄志威、马晓艳、陈彦、林永青、梁敏、谢志坚、陆星洲、王永敬、付纯庚和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财税法专家、学者约60人参加论坛。省律协副会长陈锡康,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郑桂琼,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友好,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富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论坛开幕式由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大新华学院常务副院长杨卫华主持。
    本届论坛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与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为主题,下设“营改增优化设计的难点与对策”、“营改增与地方税制建设”、“营改增与新一轮税制改革”三个专题,共有11名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6名评议人参与点评。论坛上,梁敏委员对我国房产税在持有环节是否存在开征的必要、企业股权投资不存在换取对价的目的而被视同销售是否合理,以及在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黄志威委员对专家学者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创办于2006年,至今连续举办了十一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受到广泛关注,已发展成为我国南方省份财税法学术界于实务界的一个品牌学术活动。本届论坛紧贴“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热点议题展开,现场学术讨论热烈,取得丰硕研究成果,这对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治理论,健全和完善“营改增”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拟稿、摄影: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省律协税务专委会,核稿:黎雪滢,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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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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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大亚湾)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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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第一顺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继子女?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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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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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办〔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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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律师听最高人院法官 “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思维”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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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25日上午,惠州市律师协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吴光荣为我市600多名律师作了题为“民商事审判中的法律思维”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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