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闹离婚期间擅转店给亲弟法院判无效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妻子姚某擅自将程某与姚某共有的洗衣店转让给姚某弟弟的行为无效。程某诉称,在程某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双方在闹离婚,姚某在未经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洗衣店转让给姚某的弟弟,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姚某辩称,洗衣店是姚某的个人财产,洗衣店的房屋是租的,洗衣店和洗衣店的设备是不同的概念,洗衣店内的设备已经被他人善意取得,有形财产转化成为货币,家庭财产总额未发生变化,没有损害程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洗衣店是程某与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拥有共同的处置权,除非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姚某将洗衣店转让给其弟,姚某弟弟与姚某具有亲属关系,不能构成善意,姚某也没有提供转让洗衣店的收入证明,不能说明转让洗衣店转让的价格,所谓的有形财产转化成货币,家庭财产总额未发生变化,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确认姚某擅自转让程某姚某洗衣店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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