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公告送达要慎重

 2012年12月10日,惠阳婚姻律师邱文峰接一个朋友的朋友电话,得知了一个案情。介绍如下:张丽娇(女)多年惠州市惠阳区某工厂打工多年,这次回去江西老家,却被告知自己与丈夫李某(男)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小云由李小凤抚养。突来的消息让张丽娇一时之间无法接受,随后至当地法院查询本案案卷旧档,发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张丽娇下落不明证明,故法院向张丽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判决其与李某离婚,婚生女孩由李某抚养。李某依据法院的一纸判决与张丽娇解除了婚姻关系,与他人组成了新家庭,而张丽娇却成了离异女士。
惠阳婚姻律师邱文峰结合实务经验认为,在法院的民事纠纷中离婚案件已经占了较重比例,公告离婚案件也在日趋增长。
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现在处于人员流动高峰期。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人口流动及异地婚姻多,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处于下落不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或许,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认为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达到“公之于众,告知天下”的目的,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多数的做法单一,被告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则在报上进行公告。而报刊在普通群众中的订阅率相当低,尤其是在外务工人员,终日为生活在外奔波劳碌,难得有闲暇看报,从而了解是否有自己的离婚公告。因而报刊公告也只是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达到告知的目的,如上述案例中张丽娇“被离婚”现象的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公告离婚案件,毕竟存在不能告知的隐患,所以,会带来以下危害:
1、被告难以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改变,不利于家庭及社会的稳定;
3、公告离婚判决生效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或许因此通过上访等形式要求解决,对司法机关也将造成不良影响。
惠阳婚姻律师,认为作为法院应当尽量在依法办事的同时,掌握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下以下三点:
1、在当事人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供下落不明证明要求公告送达时,案件承办法官应亲临当地了解情况。
2、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防止偏信,造成误判错判。
3、调整报刊公告单一形式,可采用互联网、广播及电视、电台等先进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告,从而达到“公而告之”的目的。
 
法律知识链接: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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