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独生孩政策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宁波日报》2014年7月18日第A9版刊发了《为让儿子生二胎 六旬夫妻起诉养女解除关系》(附后)一文,在正标题之下的“提要题”为《“单独二胎”政策以来,此类案件呈增多趋势》。文末提到“法官提醒,收养关系解除后,可能会引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赡养、继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不应该拿这个说事,去教育民众。作为理性人,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在法律政策给定的前提下,追求理想的目标,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众做的没有错,法律和政策给的多大的空间,他们就在多大的空间生存和生活。他们没有冲撞法律和政策的红线,而是沿着划好的杠杠,“舍生取义”“委屈自己迁就法律和政策”,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守法的好公民。所谓的后续效应,当事人也很清楚,但这是为了满足二胎政策必须付出的代价。而法律和政策没有为这种代价提供可行的替代机制。
现实中的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反思和检讨单独二胎政策。如果我们以同情心、同理心来看待此事,儿女双全的六旬夫妇,为了孙辈的绵延,不得不割舍几十年的母女情深、父女关系,这是怎样的煎熬与痛楚。不知道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是怎样看待此事的,是不是仅仅将此视为钻法律和政策的漏洞。是又如何?——这样的政策,使得六旬夫妇数十年前抚养弃婴的一个爱心之举,竟成了子辈多生育一个后代的障碍。如果是这样,谁还会施爱?假设这对六旬夫妇不抚养那个弃婴,他们的儿子生育二胎是毫无法律和政策的障碍的,而现实中他们实施了抚养的善举,却要失去这个机会和权利。无爱胜有爱,施善尚不及不施善,这是怎样的逻辑?
报道的提要题提到的“此类案件呈增多趋势”则更是深深地触痛着尚未麻木的灵魂。如果说生死离别是自然规律使然,是人类无力抗拒而需接受的事实和定数,那么看到将数十年的母女关系生生割舍的却是人定政策,既是人定的政策,不能不反思政策问题。
解除数十年的事实收养关系,无疑是一个人间悲剧。“此类案件呈增多趋势”则描述出这一悲剧在不断上演且呈扩大化的现实和趋势。笔者并不想说,单独二胎政策是这一悲剧和系列悲剧的幕后真凶。但,毫无疑问,这类问题的发生的的确确是政策使然。全面实施平等的二胎政策,或许才是减少制造人间悲剧的可行路径。
(2014年1月1日笔者曾写有博文《单独二胎政策的法学省思》http://wangyanyun.fyfz.cn/b/787023 ,回头看来,思考有待深入,论证有待加强)
附:
为让儿子生二胎 六旬夫妻起诉养女解除关系
来源:宁波日报2014年7月18日第A9版
http://daily.cnnb.com.cn/nbrb/html/2014-07/18/content_775484.htm?div=-1
本报讯(沈孙晖 侯沁言 陈卓 宁法 于珊婉)为了能让儿子生二胎,宁海一对六旬老夫妇决定起诉养女,要求解除事实收养关系。昨天,宁海桥头胡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该起纠纷。
  冯某今年60岁,1978年结婚,生下儿子晨晨,如今已35岁。冯某称,1983年2月一天早上,他们夫妇起床后,发现窗户上吊着一个篮子,篮子里有一名女婴。
  由于一时找不到女婴的亲生父母,而晨晨又很喜欢这个“妹妹”。最终,冯某夫妇在乡政府有关人员的建议下,答应收养这名女婴,并取名小洁,但一直没办理收养手续。
  小洁7岁时,冯某夫妇经打听,得知女孩的父母是邻村的何某夫妇,便将养女带过去。谁知几天后,小洁又自行跑回冯某夫妇家,之后一直住下来,但两家人也有联系。20岁时,小洁外出打工,后来成了家,与冯某一家的联系往来日渐减少……
  去年,冯某一家得知国家生育政策新规后,想让晨晨生二胎。为此,今年7月,冯某夫妇将养女小洁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由于小洁是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被收养,冯某诉称,当时虽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夫妇俩还申请亲子鉴定,证明小洁与他们并非亲子关系。
  对此,法官进行了庭前调查,走访了冯某夫妇和小洁亲生父母各自所在的村委会,并对两对夫妻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双方说法均吻合。
  昨天上午,经庭后调解,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调解书签好后,法官无意中看到,养父冯某站在窗边偷偷抹眼泪……
  法官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浙江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以来,陆续有收养家庭为恢复其亲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身份以获得申请生育二胎的资格,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据悉,宁海法院此前曾陆续收到过3份此类民事诉状,虽然因某些原因最终裁定不予立案,但从整体形势看,不排除此类案件呈增多的趋势。同时,法官提醒,收养关系解除后,可能会引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赡养、继承等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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