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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

惠民[2016]79号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市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4]7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5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382元/人·月。
(二)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1020元/人·月。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账户;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具体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三)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1500元/人·月。
(四)孤儿生活保障标准:1390元/人·月。
(五)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
(六)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120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80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另有说明的除外。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相关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今年1~6月未按新标准发放的,要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补发对象按7月保障对象名册确定,其中2016年新增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工作,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认真做好提标相关工作,准确测算提标和补发资金,确保保障资金发放到每一位保障对象手中。
(三)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衔接。严格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精确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落实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低保。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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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闫宝璋一行到市民政局调研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工作。市民政局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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