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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涉外婚姻离婚难
○涉外离婚数据 民政:涉外结离婚比例为10∶1 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的赵青云处长指出:今年截至昨日,他们共为95对涉外婚姻关系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涉外婚恋中,结离婚的比例为10∶1左右。赵青云透露,省民政厅能够统计到的涉外离婚数据,只是夫妻双方都在成都且达成协议的,并不包括双方在国外办理离婚后中方人员没有回国的以及无法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进行审判的涉外离婚。
Read More »华侨在内地收养登记的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第16号)
